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我校教师职业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和兼职的教职工。
第三条 处理原则:对于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主体责任制
(一)人事处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牵头部门,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为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接受申诉等工作。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为监督单位,负责保障案件调查、认定、处理等过程的公正性。校工会、各二级学院(系、部)等相关责任部门协同配合。
(二)各二级学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及考评。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
第五条 处理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警告;
(六)记过;
(七)降级;
(八)撤职;
(九)开除。
其中(五)至(九)条为处分。
第六条 处理期限:
(一)通报批评,3个月;
(二)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第七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
第八条 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如下: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众场合发表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用粗鲁言行对待学生与家长。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少数民族、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有关保密制度,对外泄密。
(二)教育教学方面
8.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塞责,如迟到、早退、旷课、随意调课、停课、不备课、不监考、不改作业等。
9.在教学过程中非因课程教学需要而使用手机,以及将无关人员带入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10.超过学校规定时间长度,在课堂上播放影视作品,以及施行在课堂上抽烟、在学生课桌上随意乱坐等不雅行为。
11.在考试、阅卷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的评判行为。
12.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3.在课堂教学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三)学术道德方面
14.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荣誉等。
15.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6.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参与或者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17.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8.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19.不尊重领导、不尊重同事、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
20.用不良方式表达诉求、拉帮结伙、搞不团结,传闲话、恶意中伤。
21.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22.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2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五)廉洁从教方面
2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5.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26.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27.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六)其他方面
28.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教职工涉及负面清单所列相关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以下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教职工受到通报批评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任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实行“一票否决”。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任等级的岗位;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本年度评优评先等评选,不得提高年薪等。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期间,降低聘任的岗位等级或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在等级的岗位;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参与本年度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提高年薪等。
教职工受到降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受处分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教职工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岗位工资待遇;降低原聘岗位等级,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得参与本年度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提高年薪等。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我校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教育厅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机制:
(一)由人事处受理师德失范行为举报。
(二)人事处在接到举报后,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与师德失范行为相关责任部门协同工作。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教师发展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认定、复核工作。辅导员师德失范行为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认定、复核工作。其他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认定、复核工作。涉及学术研究与学术道德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认定结果上交人事处。整个过程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人事处根据教职工师德失范行的具体情节与影响程度认定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或情节较重、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校。
(四)学校研究决定后,人事处将处理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由人事处执行处理决定,并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
(六)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下达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及时提交新证据。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负责核实,并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重新调查取证并给出最终处理意见。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参与整个申诉过程。
(七)未经允许,当事人各方均不得公开相关调查内容。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校工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受理复核的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二)不予受理,并告知复核申请人,说明理由。
受理复核的部门,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申请人。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复核、申诉期间停止处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受理复核或者申诉的部门发现原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提请学校讨论决定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决定。
第七章 处理的解除
第十八条 通报批评处理到期后自行解除。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受警告、记过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经批准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做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处分决定单位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文件;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文件送达当事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当事人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同时附上该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教职工解除处分后,重新计算考核年限,年度考核合格的,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但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其工资、级别、职务应以处分决定为准,一年后视表现情况重新与其他教职工一样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做出。
第八章 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二级学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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