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分院、系部、行政部门务必加强考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教职工的各类假期均应如实填写在《考勤汇总表》中,并于每月25号将请假条与《考勤汇总表》一并报学院人事处。
第三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劳动纪律,遵守本考勤制度。
第二章请假流程
第四条 请假:需请假的教职工先填写请假单(此表在学院人事处网站可下载),按请假天数报批: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以内由院(校)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由院(校)长审批。凡假期3天及以上的,需将请假单交一份到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销假:凡假期3天及以上的,返校后,需填写销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任课教师请假,凡涉及到调课的,先落实调课,经批准再办理请假手续,完清手续后方可离开学校。
第七条 续假、补假:因病、因事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在假满后3日内补办,超过3天或续假未被批准而又不能按时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规定
第八条 病假: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必须提供成都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超过十天,需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到校卫生所复核并由其出具证明,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退休返聘人员无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累计计算: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九条 事假:教职工因私请假,需履行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条 公假:教职工因工作原因需外出3天及以上的,需到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婚假:符合国家婚姻法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正式教职工,给予婚假3天。
第十二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丧假期为3天。学院可根据教职工路途远近,由学院领导批示,酌情给予路程假,一般不超过3天。
第十三条 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根据2016年1月22日新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共计158天。
因学校教学安排或本人身体状况等因素,尚未到预产期前15天,需提前请假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请产假,累计不超过158天。
产假期满后,需及时销假,如果销假时间在学期中,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继续请假,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下学期开学前,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女性教职工产前、 产后休假时间,产假期满后,无工作安排状态,原则上不宜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各类假期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的,实行连续计算,不得扣除另行计算。
第四章 请假处理
第十五条 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第十六条 丧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 病假:根据国家相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并不得低于成都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
第五章 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旷工:以下情况为旷工:迟到、早退、擅离岗位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超过3小时,按旷工1天计。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规定的培训、会议、值班及业务学习活动,每次按旷工1天计。
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外出办私事;编造请假理由,提供虚假请假证明;辞职未到批准离岗时间而提前离岗。
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旷工3天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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