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日期:2020-06-16 08:25:40    浏览量:14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教学分院、系部、行政部门务必加强考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教职工的各类假期均应如实填写在《考勤汇总表》中,并于25号将请假条与《考勤汇总表》一并学院人事处。

三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劳动纪律,遵守本考勤制度。

第二章请假流程

第四条 请假:需请假的教职工先填写请假单(此表在学院人事处网站可下载),按请假天数报批: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以内由院(校)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由院(校)长审批。凡假期3天及以上的,需将请假单交一份到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销假:凡假期3天及以上的,返校后,需填写销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任课教师请假,凡涉及到调课的,先落实调课,经批准再办理请假手续,完清手续后方可离开学校。

第七条 续假、补假:因病、因事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在假满后3日内补办,超过3天或续假未被批准而又不能按时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规定

 病假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必须提供成都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超过十天,需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到校卫生所复核由其具证明,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退休返聘人员无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累计计算: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事假教职工因请假,需履行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条 公假:教职工因工作原因需外出3天及以上的,需到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婚假:符合国家婚姻法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正式教职工,给予婚假3天。

十二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丧假期为3天学院可根据教职工路途远近,由学院领导批示,酌情给予路程假,一般不超过3天。

十三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根据2016年1月22日新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共计158天

因学校教学安排或本人身体状况等因素,尚未到预产期前15天需提前请假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请产假,累计不超过158天。

产假期满后,需及时销假,如果销假时间在学期中,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继续请假,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下学期开学前,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女性教职工产前、  产后休假时间,产假期满后,无工作安排状态原则上不宜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各类假期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的,实行连续计算,不得扣除另行计算。

第四章 请假处理

十五 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第十 丧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十 病假:根据国家相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并不得低于成都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

五章 旷工处理

第十 旷工以下情况为旷工:迟到、早退、擅离岗位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超过3小时,按旷工1天计。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规定的培训、会议、值班及业务学习活动,每次按旷工1天计。

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外出办私事;编造请假理由,提供虚假请假证明;辞职未到批准离岗时间而提前离岗。

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旷工3天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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