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定
日期:2020-05-12 08:18:22    浏览量:892

为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2014年《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院师德师风建设规定如下:

一、规范与要求

第一条 爱党爱国,追求真理。

热爱祖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积极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邪教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

第二条 爱岗敬业,因材施教。

严格遵守教学规章,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努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不擅自加课、减课、调课、缺课,不迟到、不早退。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备课、讲授、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工作,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第三条 严谨治学、精益求精。

自觉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治学工作作风,不剽窃作假,不沽名钓誉。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公平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标准,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四条 为人师表、以身立教。

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和腐蚀。

第五条 廉洁从教、乐于奉献。

不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教材;在选用教材、考试命题、复习辅导、监考、评卷和成绩评定等教学环节中不搞违规操作;不利用职权向学生和学生家长谋取私利。

第六条 关爱学生,循循善诱。

重学生人格,建立和谐、融洽、正当的师生关系。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不讽刺、不歧视、不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注重自身修养,严于律己;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二、违规处理

第八条 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表现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范围,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并作为评优评先、工资发放、业务培养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工作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三)衣着不整,穿拖鞋、背心、裤衩、超短裙等进入教学和办公场所;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四)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挟报复,损害学生利益;

(五)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物品等;

(六)在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出现有失损学校教职工身份的言行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依法依规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

(一)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二)收受或索要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四)以学校或单位名义散发虚假招生广告;充当招生中介,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

(五)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诬告他人或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六)两次及以上次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相关规定,经教育仍无改正。

三、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单位采取抽查、学生测评等多种方式考评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行为表现,将师德师风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予以评议,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院由纪委、教学督导组负责全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监督,以及有关争议与举报的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职工,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陷瞒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四、附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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